| [索引号] | 19610800758833575Q/2025-0002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关于对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 ||
为让公众更多地了解、监督吴堡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针对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吴堡县中亿实业有限公司和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三家企业均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分别被处罚款伍仟元整。
附件:1、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责改〔2025〕1号)
2、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陕K吴堡环责改〔2025〕2号)
3、吴堡县中亿实业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责改〔2025〕3号)
4、吴堡县中亿实业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罚〔2025〕1号)
5、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陕K吴堡环罚〔2025〕2号)
6、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罚〔2025〕3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1: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3M356G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王家川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查询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未发现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2025年10月15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志斌(27070015227)、高辽(27070015232)对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持有一台装载机已编码登记未开展尾气检测,现场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装载机开展尾气检测,检测数据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 、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资料(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高辽拍摄,证明现场抽测情况);
3.检验报告(编号:检字第XKL20251015001,2025年10月15日由榆林星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高辽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5日由贾锦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5年10月15日由贾锦峰提供,证明其受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托配合现场检查及提供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
法定代表人:宋亮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061924864G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任家山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查询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未发现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2025年10月15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志斌(27070015227)、高辽(27070015232)对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持有一台装载机已编码登记未开展尾气检测,现场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装载机开展尾气检测,检测数据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资料(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高辽拍摄,证明现场抽测情况);
3.检验报告(编号:检字第XKL20251015002,2025年10月15日由榆林星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高辽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5日由宋亮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3: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吴堡县中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毛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GC4997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张家墕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查询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未发现吴堡县中亿实业有限公司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2025年10月15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志斌(27070015227)、高辽(27070015232)对吴堡县中亿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持有一台装载机已编码登记未开展尾气检测,现场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装载机开展尾气检测,检测数据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 、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资料(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高辽拍摄,证明现场抽测情况);
3.检验报告(编号:检字第XKL20251015005,2025年10月15日由榆林星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2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高辽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5日由宋鑫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5年10月15日由宋鑫魏提供,证明其受吴堡县中亿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托配合现场检查及提供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4: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吴堡县中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毛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GC4997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张家墕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查询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未发现吴堡县中亿实业有限公司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2025年10月15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志斌(27070015227)、高辽(27070015232)对吴堡县中亿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持有一台装载机已编码登记未开展尾气检测,现场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装载机开展尾气检测,检测数据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 、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高辽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检验报告(编号:检字第XKL20251015005,2025 年10 月15日由榆林星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2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 、高辽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 年10 月15日由宋鑫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5年10月15日由宋鑫魏提供,证明其受吴堡县中亿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托配合现场检查及提供相关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5〕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5: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
法定代表人:宋亮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061924864G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任家山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查询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未发现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2025年10月15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志斌(27070015227)、高辽(27070015232)对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商混站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持有一台装载机已编码登记未开展尾气检测,现场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装载机开展尾气检测,检测数据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 、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高辽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检验报告(编号:检字第XKL20251015002,2025年10月15日由榆林星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高辽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5日由宋亮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5〕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6: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3M356G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王家川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查询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未发现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编码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2025年10月15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志斌(27070015227)、高辽(27070015232)对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持有一台装载机已编码登记未开展尾气检测,现场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装载机开展尾气检测,检测数据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 、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高辽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检验报告(编号:检字第XKL20251015001,2025 年10 月15日由榆林星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2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 、高辽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 年10 月15日由贾锦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5年10月15日由贾锦峰提供,证明其受吴堡县中昌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委托配合现场检查及提供相关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5〕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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